吉林蛟河:首张《吉林省小餐饮店登记证》颁发
吉林蛟河:首张《吉林省小餐饮店登记证》颁发,转载自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9月5日,记者从吉林省蛟河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于9月1日颁发了首张《吉林省小餐饮店登记证》,标志着该市小餐饮行业的管理步入法治化、简政化轨道,积极推动了食品“四小”行业发展,充分激发小微业态市场活力。这是自3月15日《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实施以来,该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又一突破。
业主何晔华获得了首张《吉林省小餐饮店登记证》。曹秀炜/摄
《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明确,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一直以来,小餐饮服务单位为消费者提供了快捷便利、价格低廉的服务,同时也是培育和壮大消费市场、稳定就业的重要力量。《吉林省小餐饮店登记证》的颁发,适时合法降低了小餐饮单位的准入门槛,为经营者开辟了网络经营的政策通道,将进一步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扩大食品监管的覆盖面。
记者注意到,对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有严格的“10不得”规定: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或者有效期的食品;不得生产经营含有致病性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腐败变质的食品;采购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回收的食品、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等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使用农药、兽药的残留量或者砷、铅、汞等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制作食品时生熟隔离,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器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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