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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城管委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被立案调查

市场关注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时间:2023-12-08 15:42:49

天津市蓟州区城管委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被立案调查,转载自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近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公布2022年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典型案例。其中,2022年5月31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天津市蓟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城管委)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1月29日,该城管委牵头制定《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公安局蓟州分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蓟州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蓟州区零散建筑垃圾管理细则>的通知》,规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需拥有运输车辆大于等于15辆;零散建筑垃圾运输的小型运输车辆需车总长小于6200mm且总质量小于1800kg;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未取得名录资质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垃圾的运输工作;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准入实行总量控制。

上述文件印发后,该城管委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对运输企业进入蓟州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进行行政审批,制定《蓟州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办法》,并对违反《蓟州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准入名录规定和流程》有关规定、未取得资质开展此项业务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截至调查时,蓟州区仅有9家运输企业取得《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资质进入建筑垃圾运输市场。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认为,当事人限定运输车辆尺寸、质量导致蓟州区建筑垃圾运输用户只能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资质的9家运输企业中选取,限定了建筑垃圾运输需求用户对运输企业的自主选择权,限制了蓟州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的竞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该城管委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有关规定,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主动废除上述两文件并在网站公布相关信息。放宽蓟州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对进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的运输企业不再设置15台以上准入条件及运输车辆长度、质量相关参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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