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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行动|安徽公布2022年第九批典型案例

市场关注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时间:2023-12-08 15:44:07

“铁拳”行动|安徽公布2022年第九批典型案例,转载自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三通,心通、脑通、血管通。四抗,抗肿瘤、抗病毒、抗缺氧、抗疲劳”功效,但却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当事人自2022年1月13日开始销售涉案产品,共销售149盒,经营额达7.39万元。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保健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王某、李某等销售假冒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案

7月23日,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管局对王某等人销售不符合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6月,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有老年人花费1.65万元购买了王某等人宣称有包治百病、修复人体细胞、延年益寿等功效的“泰嵗”口服液类产品,遂立案调查。经检验,涉案产品“可溶性固形物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涉案产品包装上的厂名、执行标准均系王某等人标签虚假标注,涉案金额达49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滁州市金达石油有限公司明光东风路加油站虚假宣传案

9月1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对滁州市金达石油有限公司明光东风路加油站虚假宣传案进行查处,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6月23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在对位于安徽省明光市东风大道的滁州市金达石油有限公司明光东风路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门口的宣传海报上写有“活动时间:6.20-6.30,汽油直降8角/L,充值综合优惠1.6元/L”的宣传用语。但该加油站销售的92#汽油实际售价为8.86元/L,该汽油原价为9.26元/L,实际降价幅度为0.4元/L,当事人对汽油销售价格存在虚假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旭伟食品批发商行生产经营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案

8月18日,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旭伟食品批发商行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5月12日,屯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有罐装二氧化碳19瓶,表面未标注食品级二氧化碳字样。当事人承认上述罐装二氧化碳用来充填于扎啤中供顾客饮用,但无法提供食品级二氧化碳资质材料,屯溪区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经查,涉案产品总挥发烃项目不符合食品国家标准GB 1886.228-2016要求,应系工业用二氧化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屯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公安机关查处。

五、阜阳市颍泉区士宝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案

10月17日,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颍泉区士宝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车、罚款0.6万元的行政处罚。

8月15日,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案件线索,经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金彭电动车,生产日期/批号:2022-02-23,规格型号:TDT280Z,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不合格电动车是该车行代理品牌,是从厂家通过先付款后物流发货的方式购进,总计购进3辆,抽检1辆,剩余2辆已被生产厂家召回,货值金额0.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涡阳县单集林场郭某某农资门市部销售假冒化肥案

10月29日,亳州市涡阳县市场监管局对涡阳县单集林场郭某某农资门市部销售假冒化肥的违法进行查处,作出没收液体肥料45桶与违法所得、罚款1.86万元的行政处罚。

8月31日,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涡阳县单集林场郭某某农资门市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袁农生物-金纳尔复酶”液体肥料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涉案的45桶“袁农生物-金纳尔复酶”产品进行扣押。经查,金纳尔注册人为天津天丰泽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给江苏袁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提供涉案产品的合法进货来源、供货者以及商标专用权许可证等材料。天津天丰泽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袁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出具鉴定书证明涉案非其公司生产产品。当事人共进货80桶,共销售35桶,违法经营额0.42万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化肥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涡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七、合肥甜橙娱乐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案

10月24日,合肥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合肥甜橙娱乐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7月13日,合肥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合肥甜橙娱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1台电梯无法提供合格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使用的涉案电梯1台经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马鞍山市博望区益新卤菜店生产经营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8月26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博望区益新卤菜店涉嫌使用罂粟加工食品并销售的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8月23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博望区益新卤菜店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使用火锅底料罂粟壳快速检测卡对当事人销售的卤汤进行检测,发现检测结果呈阳性,遂立即委托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涉案产品吗啡、罂粟碱、那可丁项目不合格。当事人在明知罂粟壳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为了吸引消费者将其添加到自用的卤菜调味汤中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陶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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