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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购买助听器存质量问题 市场监管部门助力退货退款

市场关注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时间:2023-12-08 15:39:50

八旬老人购买助听器存质量问题 市场监管部门助力退货退款,转载自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近日,甘肃省兰州市一位八旬老人投诉反映自己购买的助听器存在质量问题,噪音大、维修频繁,佩戴体验感差。经过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现场调解,商家为消费者办理退货手续,并退款15680元。

接到老人投诉后,9月3日,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与老人子女电话联系,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据了解,老人于2020年10月17日在专卖店购买了一个助听器(型号2040F358),价格为20680元。佩戴以后,老人一直觉得效果不好,噪音特别大,有时还会出现啸叫声。因主机问题,在保修期两年之内总共维修了三次,维修时长达80多天。由于助听器达不到商家承诺的效果,且维修频繁,维修时间长,极大地影响了老人的日常生活。

老人要求商家予以退货,专卖店工作人员推说不清楚相关程序,要消费者拨打总部电话。总部又要消费者找经销商。双方推来推去,无奈之下老人的子女向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投诉,要求商家予以退货退款。

9月6日,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西湖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前往助听器专卖店现场调查核实,向商家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经多次协商调解,商家同意为消费者退货退款。最终,商家扣取折旧费5000元,退还15680元。拿到退货款后,老人向西湖所执法人员为百姓着想的服务态度表示感谢。

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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