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拳行动 | 陕西西安发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铁拳行动 | 陕西西安发布第二批典型案例,转载自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今年以来,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管局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和群众关心热点难点问题,围绕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及重点行业,结合各领域专项整治执法行动,查办了一批严重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近日,为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外发布了第二批典型案例。
西安玉林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充装活动案
3月30日,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五大队在全市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气瓶充装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按照有关办案程序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充装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和充装非自有气瓶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4(5)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执法支队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40000元的行政处罚。
西安市航天基地伟伟龙盛酒店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电梯案
4月15日,接案件线索,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五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电梯的线索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1部电梯,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继续使用。执法机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该电梯实施了现场查封措施,并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的电梯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未经定期检验合格仍继续使用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综合执法支队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西安新城博医诊所未经审查发布内容违反禁止性规定及虚假的医疗广告案
今年3月,根据举报线索,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西安新城博医诊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但无法提供所发布广告对应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相关材料。广告中含有患者诊疗前后对比为禁止性内容。“线雕童颜术”宣传内容,无法提供证明材料,为虚假宣传内容。广告中含有“国产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衡力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产品信息,该产品为医疗用毒性药品,不得作广告。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和发布内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新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并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空港新城分公司未执行政府定价案
西咸新区市场监管局在转供电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于2020年12月30日起在空港新城富力(西安)环球商贸港项目进行物业服务时,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每度电1.2元的电费,西咸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0月14日向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向业主清退多收取的电费。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陕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0〕1639号)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573号)文件标准,违反了《电力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2022年5月20日,依据《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西咸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责令退还多收的电费,并处以违法所得25782.47元的2倍,罚款51564.94元的行政处罚。
西安市新城区驮中驼食品店对其经营的驼奶粉作虚假且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5月12日,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西安市新城区驮中驼食品店经营场所内提供“室内加热器”3台供老年人使用,经营场所有宣传书本第10页:“驼奶粉还用于艾滋病和癌症的治疗....”;经营场所1台电脑中有宣传PPT内容含疾病预防治疗。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佐证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青露养发馆未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3月30日,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经开执法中队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露养发馆经营使用的金汉芳丝美童颜草本清源套装有涂改生产日期和产品有效期的违法行为。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当事人没有依法建立进货销售登记记录,没有进货销售凭证,现场发现涂改生产日期的产品四盒,依法进行查扣和查封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措施。该当事人销售更改日期的化妆品共12盒,每盒98元,违法所得117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管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管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化妆品四盒;没收违法所得1176元,罚款20000元,合计21176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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