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维权网,欢迎您!
消费与维权
当前位置: 首页 > 网络通讯 >

“铁拳”行动 | 安徽:宣城鳄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经营虚假“五常大米”被罚

网络通讯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时间:2023-12-08 15:41:33

“铁拳”行动 | 安徽:宣城鳄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经营虚假“五常大米”被罚,转载自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项的规定,颍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赵某某违法经营食品案。2022年3月15日,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赵某某伪造食品生产日期、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销售霉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在对赵某某经营的店铺进行监督抽检时,检验出其销售的“徽墨酥(熟粉类)”霉菌(CFU/g)实测值为2000(标准指标为≤150),超过国家标准13倍。2022年1月7日,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赵某某伪造生产日期、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销售霉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徽墨酥(熟粉类)”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等合格证明文件,也未提供相关采购票据和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经营的店铺内贮存食品的场所无防尘、防虫、防鼠等设施,也无空调、温湿度计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涉案“徽墨酥(熟粉类)”标示的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2日为当事人赵某某在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徽墨酥(熟粉类)”包装上自行用打码器标注的。因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项的规定,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徐某某使用“神医”“神药”虚假广告销售普通食品案。2022年6月8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使用“神药”虚假广告销售普通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4月17日,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徐某某住所地进行检查,发现有十多人(多为老年人)正在听徐某某推荐“寿世芝华”等产品。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11月,在其住所地集中宣传包衣型压片糖果“寿世芝华”等产品具有治疗更年期退化症、妇女病、皮肤病、痛风、老人斑、骨折等疾病的功效。为增加可信度,屋内张贴有“面诊全系应用”“舌诊全息应用”等宣传图,但案涉产品实际为普通食品。至案发时,徐某某销售金额达12万元。因当事人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司法机关。

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贾某某等人“神药”虚假宣传案。2022年6月2日,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贾某某等人使用“神药”虚假广告销售普通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现已查封三处经营场所,扣押涉案食品、饰品等200种,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本案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9月28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谢家集区祺脉保健食品店(经营者为贾某某等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店内开展分享会宣传营销驼奶粉、硒萃和QK纤溶酶等普通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以发放听课积分,参加“1元购”商品活动,免费试吃和旅游等方式,向辖区老年人宣传其销售的硒萃富硒苦瓜、雪莲果精华片、天恩配方驼奶粉、QK纤溶酶片等食品具有提高免疫力、软化血管等多种治疗功效,但无法提供医学证明。2022年2月28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就当事人前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作出后,当事人仍继续从事违法活动,已涉嫌构成犯罪,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芜湖赵某某干货店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22年6月17日,安徽省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对芜湖赵某某干货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捣毁生产窝点1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6月10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芜湖赵某某干货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内销售的“超大花”“三星特好”两品种银耳(共计25箱250KG)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执法人员随即对该两种银耳抽样送检。经检验,两种银耳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品名“超大好”银耳超过标准限量值24倍,品名“三星特好”银耳超过44倍。经初步核查,涉案货值约60余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安庆远康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被罚20万元。2022年7月8日,安徽省安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庆远康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9日,安庆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免费发放印有广告宣传语的打火机、棉签,涉嫌广告违法。经查,当事人在交通路口、公交车站台等场所以赠送打火机、棉签的方式发布广告,以打火机、棉签为载体的广告语满性暗示、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内容,以及无法证实的虚假广告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交付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2022年7月26日,安徽省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交付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6日,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交办问题线索,池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对青阳县吉富隆阀门有限公司起重机的制造、安装和交付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2台起重机械未经安装检验。经查,2018年9月27日和10月20日,当事人分别与吉富隆阀门有限公司、池州安诚阀门有限公司签订《电动单梁起重机加工承揽合同》,由当事人负责制造、安装并向吉富隆阀门有限公司交付起重机2台,向安诚阀门有限公司交付起重机1台。上述3台起重机于2018年11月入场安装,2019年1月安装完毕并实际交付两家公司使用。当事人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起重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使用单位涉嫌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

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电梯。2022年6月15日,安徽省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电梯的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7.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5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祥生十里小区的电梯使用、维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小区的12台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日期为2021年4月6日,且该12台超期未检电梯处于带电载人运行状态。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超期未检的电梯,按要求申报检验消除安全隐患。2022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管理的电梯使用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仍无法提供该12台超期未检电梯在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存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陶维)

“铁拳”行动 | 安徽:宣城鳄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经营虚假“五常大米”被罚》由《大家维权网》整理呈现,欢迎转载分享,谢谢!
CopyRight © 大家维权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关于我们 | 留言建议 | 广告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