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严禁“四类药品”囤积居奇、哄抬价格
四川成都:严禁“四类药品”囤积居奇、哄抬价格 ,转载自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随着疫情防控政策的优化完善,感冒及“四类药品”(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类药品)需求大增。12月7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发出《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以下简称《提醒告诫书》),要求不得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提醒告诫书》要求各医药电商平台、医疗药品及用品零售企业、物流配送企业及相关单位做到:
严格遵守《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合规经营,公平有序竞争,自觉维护医疗药品及用品市场价格秩序。
针对感冒及“四类药品”,以及医用口罩、酒精、抗原检测试剂等医疗用品,加强内部及平台内经营者行为规范,不得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认真落实明码标价相关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应标明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有偿提供打包、配送、搬运等附带服务的,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出现虚假折价、虚假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各物流配送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配送人员教育管理,不得在平台标价之外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根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
《提醒告诫书》要求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整改,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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