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发布规范防疫药品用品价格行为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
辽宁发布规范防疫药品用品价格行为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转载自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12月13日从辽宁省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为进一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该局日前发布《关于规范防疫药品用品价格行为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
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加强价格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维护市场价格和公平竞争秩序。
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要标明商品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的,应当在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各相关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大幅提高“四类药品”(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以及抗原检测试剂、家用制氧机、体温计等防疫药品用品的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不得通过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防疫药品用品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交易平台要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测管控,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起相应义务和责任。
各相关经营者不得对经营者自身,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消费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对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虚假宣传的,最高处罚200万元;构成仿冒侵权的,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构成商业诋毁的,最高处罚300万元。
辽宁省药品和医疗器械相关经营者要认真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疫情防控商品价格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0〕10号),对照上述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市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请注意索取并留存购物票据,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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