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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行动| 福建福州公布4起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

消费警示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时间:2023-12-08 15:44:07

“铁拳”行动| 福建福州公布4起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转载自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2022年,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立足职能,积极作为,强监管重办案,持续推进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近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4起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

电梯无维保记录,维保单位被罚5.5万元。2021年12月15日,福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辖区检查时,发现两台电梯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保,两台电梯于2021年9月25日后无电梯维保记录。福州聿宏电梯有限公司作为这两台电梯维保单位,现场无法提供维保单。2022年1月17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因故未按规定对上述两台电梯进行维保,两台电梯内电梯维保公示显示最后一次保养记录均为2021年9月25日,至执法人员2021年12月15日现场检查已间隔81天。当事人在对电梯维保中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中“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综上,福州聿宏电梯有限公司在电梯维保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5月5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97.81元、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使用不合格电梯,物业公司被罚10万元。2022年3月30日,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依法对台江区宁化路居民小区的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一家小区涉嫌使用多台检验不合格电梯,遂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福建省特种设备研究院于2022年1月17日对该小区4号楼的6台电梯,5号楼的4台电梯进行了定期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福建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该小区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未对上述10台电梯采取停用措施,继续使用上述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5月31日,台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福建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充装不合格气瓶,供气站被罚2万元。2022年5月5日,福州市马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马尾区琅岐液化气供应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涉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该局遂于次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5日10:43对条形码为0253006670的气瓶进行充装,该气瓶在福州市气瓶安全追溯管理系统中显示为下检日期“2019/09/30”,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气瓶的有效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充装超期未检气瓶的行为,根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4(5)的规定,属于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5月31日,马尾区市场监管局对该供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家具公司被罚2.3万元。2021年4月1日,福州市连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好事达(福州)家具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用的4台叉车、1台空气储罐未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投入使用,叉车三位司机现场无法提供操作证。次日,该局立案调查。2021年5月12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经检定的叉车还在继续作业中,叉车的操作员仍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综上,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操作叉车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2月17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操作叉车,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作出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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