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发布16条提醒 规范医美商业营销行为
湖北发布16条提醒 规范医美商业营销行为,转载自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近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医疗美容商业营销行为的提醒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对省内医疗美容相关市场主体在医疗美容商业营销活动中的行为作出16条提醒。
《告知书》提示,相关主体不得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美容广告,不得宣传未经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不得利用“打包票”来吸引客户——不能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作保证性承诺。不得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虚构医疗美容机构资质、荣誉、规模及医务人员资质资历、能力水平等,欺瞒消费者。
针对近年来火爆网络的“软文”营销方式,《告知书》提醒,不得通过平台推荐、软文、种草笔记、编造医美日记等方式伪造口碑,或者利用直播带货、炮制话题、制造虚假舆论热点等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不得虚构交易信息、虚构经营数据信息、虚假预订和抢购、编造用户评价、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等,不得在收藏量、关注量、点赞量等流量数据上造假。
医疗美容宣传中,仿冒名医、知名医院或机构等俗称“傍名院”“傍名医”“傍名牌”的行为将受到惩处;不得利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社团或组织的名义、形象做证明,不得使用患者名义、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做证明;不得通过广告代言人或“推荐官”“体验官”等形式,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
为了揽客,部分医美机构故意制造“容貌焦虑”,在宣传广告中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告知书》提醒,这样的行为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应提倡。
《告知书》明确,不得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及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虚构原价、虚假优惠、虚假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低标高结等价格欺诈行为;不得实施市场垄断、哄抬价格、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不公平格式合同和“霸王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要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及时、全面告知相关医疗美容服务内容及可能出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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