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发布2022年度“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江苏发布2022年度“铁拳”行动典型案例,转载自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2022年,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部署要求,紧扣“双稳双提”工作主线,推进2022年江苏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典型案件。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 “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兰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3月23日,根据举报,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兰某涉嫌非法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并侵犯商标专用权问题立案调查。经查,兰某利用在全国各地注册的空壳公司,取得康宝莱(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经销商权限,从各城市自提点以返点价大量购买“康宝莱”牌系列产品。当事人为逃避产品流向追踪,刮去厂家二维码,揭开产品罐内封膜把粉体倒出,用自制工具将罐内底部数字识别码刮去,再把粉体重新灌回瓶内,加贴从网络购买的与“康宝莱”正品雷同的假冒内封膜,重新予以封装后冒充正品销售,赚取差价。经核算,当事人共计生产产品272瓶,货值金额11.02万元。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2022年8月19日,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生产工具、共计罚款153.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徐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徐州某液化气有限公司不按规定从事气瓶充装作业案
2022年5月17日,根据省局交办案件线索,徐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徐州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开展了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利用防爆充气枪对非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充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充装的非自有产权气瓶扫码信息进行登记并复制了当事人充装车间内监控视频录像、提取了当事人相关的充装明细记录及相关的充装前检查和充装后复检记录。经查,当事人从事液化石油气的气瓶充装活动存在以下违法情况: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气瓶充装作业,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11月23日,徐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共计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常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波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混合油品冒充柴油销售案
2021年3月17日,常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在与海事、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时,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一步追查,查获准备卸入常州某油库803油罐的油品882.74吨,经检验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公安部门予以立案侦查。2021年12月17日,公安部门认为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证据不足,将该案移交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宁波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浙江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900吨高沸点芳烃溶剂和碳九组成的混合油品,并准备将上述油品冒充车用柴油对外销售,至案发时,该批油品实际被查扣数量882.74吨,销售价格4350元/吨,货值总计384万元。
当事人将高沸点芳烃溶剂和碳九的混合油品冒充车用柴油对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了以假充真的违法行为,2022年4月18日,常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92万元、没收油品882.74吨的行政处罚。
案例4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疗器械经销部虚假宣传普通食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案
2021年10月28日,接群众举报反映,南通市崇川区某医疗器械经销部在销售普通食品过程中宣传其普通食品具有治疗功能,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用电脑对经营场所内11名老人播放视频。经查,视频内容为宣传其销售的“QK纤溶酶、真福酶1号”压片糖果(普通食品)具有溶栓效果,当事人及店内消费者均证实,上述两种食品在被宣传过程中,存在具有溶栓功效的表述。
当事人利用讲座及会销的方式对销售的食品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3月29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连云港某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无证充装氧气案
2021年11月22日,根据举报,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连云港某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无证充装氧气行为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采取自有船台出租给他人修造船舶、收取承租人租金的方式经营。由于造船需要,当事人在公司院内建设了气体充装站,进行气瓶充装,2018年1月份至2021年10月份期间,用罐车从连云港某气体有限公司购进氧气,存入气站内的储气罐并进行充装,充好的气瓶销售给各承租人用于钢材切割和焊接,当事人未能提供合法的气体充装许可,非法充装氧气66.06万瓶(11Mpa),其中自用和管道供气19.71万瓶,充装并销售给租赁船台氧气46.35瓶,经核算,当事人充装氧气的非法所得为324.45万元,气站内剩余氧气瓶176只。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8月30日,连云港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氧气瓶176只、罚没款合计346.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
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无底线营销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要求的食品案
2021年11月12日,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包装存在恶搞、低俗等违反公序良俗的食品,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22个品种的食品包装袋上印有低俗的食品名称。经查,自2018年10月始,当事人在其主要面向未成年人销售的压片糖果外包装盒上印有恶搞、低俗的文字及图案,如“脑残片”“节操片”“贱男消失片”等,共计22个品种,截至检查当日,共生产上述产品1.42万盒,并以3.8元至6元/盒不等的价格销售,销售金额6.01万元。
当事人销售外包装内容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规定的压片糖果,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名称和包装内容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宣传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2022年9月2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等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食品3563袋、罚没款合计28.4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1月,根据群众举报,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进行虚假宣传线索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为推广康复诊疗服务,在其运行的“某康复医疗”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广告宣传,在多篇宣传文章中使用了患者名义和形象进行含有功效断言和治愈率或效果的宣传,且当事人在不具备高压氧舱设施的情况下,对外宣传其拥有高压氧治疗中心和相关的医疗设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八条及《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2022年4月25日,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消除影响,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
扬州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高某生产销售非法添加罂粟的盐水鹅案
2022年6月,根据扬州市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等违禁物质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高某经营的熟食摊销售的盐水鹅进行抽检。现场使用“吗啡、可卡因快速检测卡”,对其经营的“盐水鹅卤汁”快速检测后结果呈阳性,经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一步检验,结论为“样品经检验,吗啡、罂粟碱、那可丁不符合国家食品标准相关规定”。经查,当事人在加工“盐水鹅”过程中将罂粟果实、罂粟杆等作为调味料烧制“盐水鹅卤汁”,主要用途为增加盐水鹅的风味。执法人员将现场发现的罂粟植株予以扣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022年7月13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高邮市公安局进一步处理。
案例9
镇江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集团镇江置业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电梯案
2021年12月14日,根据举报,镇江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集团镇江置业有限公司的某商务楼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14部电梯未经定期检验。经查,该商务楼A、B、C塔楼共有电梯27台,其中有1台未录入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智慧服务平台,从未经过检验,其余26台在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智慧服务平台可查,但均已超过检验有效期。2021年12月17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所有未经检验的电梯。2022年1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商务楼电梯进行复查时,当事人仍存在未按指令书要求停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2022年4月29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并从重处罚,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
宿迁市湖滨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11月,根据举报,宿迁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湖滨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宿迁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一款新开发面包产品,因担心配料表标明原料成分会有其他商家模仿,将产配料表标称为“保密”,营养素参考值(NRV%)用“?”表示,在食品标签上没有标明配料成分。2022年11月1日至11月14日期间共生产涉案面包产品13907只,作为赠品发出11607只,剩余2300只被依法查封,货值金额共计1.85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湖滨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拟于近期责令当事人重新印制合法合规食品标签包装,作出没收不合格食品、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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