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华安财险因保单限定条款未“加黑加粗”被约谈后仍不整改
江苏镇江:华安财险因保单限定条款未“加黑加粗”被约谈后仍不整改,转载自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近日,记者从江苏省镇江市消协了解到,华安财产保险公司保单限定条款未采取字体“加黑加粗”的方式予以显著提示,在江苏省镇江市市场监管局、镇江市消协专项审查和约谈后,仍不整改。监管部门表示,将视情启动依法立案程序。
从去年12月开始,镇江市市场监管局和市消协就联合开展了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工作。前不久,市市场监管局、市消协对存在问题的5家保险公司进行了约谈,指出保险合同条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约谈后,4家保险公司分别采取了删除相关条款、暂停销售产品等措施,积极落实整改要求,并表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唯独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在情况说明中辩称,不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的现象且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相关条款内容。
该公司解释,电子保单包含:保险单、投保人声明事项、保险人告知事项、条款四部分内容。保险公司在产品的投保人声明事项、保险人告知事项、条款中均加黑加粗展示了“限定治疗医院”和“赔付标准”的相关内容,已经尽到了保险人的明示告知义务,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内容与条款内容一致,故未再次加黑加粗。
镇江市消协维权律师团律师认为,《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含了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批单等,这些都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这里的保险合同就包含了上述的组成文件。所以,这条的立法本意应当是只要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就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而不论这个条款出现在哪一个组成文件上。华安财险保险单的特别提示中也表明:“本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依据,请妥善保存”,如此重要的文件不应被保险公司忽视。
下一步,镇江市市场监管局和市消协将持续跟踪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对于拖延、推诿或拒不整改的企业,将依法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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